5.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。
6.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。其中,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。
7.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。
8.选址要慎重,应综合考虑租金、交通及老人来源等因素。
9.在办理申请登记前,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民政部门核准同意,工商部门方能受理申请。因为敬老院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,其经营业务受民政部门指导。
10.申请设置养老机构,需向受理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设置申请书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(复印件)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(复印件)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机构章程、合作协议书、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、设置资金证明、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、《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》、《养老机构设置申请表》。
11.经市、区、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并已具备执业条件后,可进行养老机构执业申请,申请需向受理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执业申请书、竣工验收合格证(复印件)、消防安全合格证(复印件)、食品卫生许可证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(复印件)、护理员上岗证书(复印件)、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(复印件)、服务工作标准、内部管理制度、流动资金证明、《养老机构执业申请表》。
12.在市或者区、县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,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。市和区、县民政局每年会对养老机构执业证书进行一次验审。
13.根据收住的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,开展护理服务。
14.养老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,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。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。
15.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,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